期貨交易稅為什麼會變?法律只定上下限,實際稅率由行政院核定 — 問問貓複委託美股開戶選哪家
一、先講結論
證券交易稅的稅率寫死在法條裡(股票千分之三),期貨交易稅不是這樣。
期貨交易稅條例只規定了一個區間——最低不得少於多少、最高不得超過多少;實際課多少,由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這個設計解釋了一件常讓人困惑的事:為什麼期交稅會變、而且不用修法就能變。 也解釋了為什麼查期交稅時,「看法條」是不夠的,一定要看現行公告的徵收率。
二、法條原文
期貨交易稅條例第 2 條:
期貨交易稅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下列規定課徵之: 一、股價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零點六。 二、利率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二點五。 三、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按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六。 四、其他期貨交易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零點六。
前項各款期貨交易稅之徵收率,由財政部按不同契約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三、三個必須先懂的差別
差別一:買賣雙方都課
開頭那句「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下列規定課徵之」,跟證交稅完全不同。
- 證交稅:只向賣方課(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向出賣有價證券人」)。
- 期交稅:買方和賣方各課一次。
所以做期貨一買一賣,稅是兩次;做現股一買一賣,稅只有賣出那次。
差別二:課稅基礎不同
- 一、二、四款(期貨契約):按「契約金額」課。契約金額通常遠大於你放進去的保證金。
- 三款(選擇權/期貨選擇權):按「權利金金額」課,不是按契約金額。
這個差別很重要。選擇權的權利金遠小於契約總值,所以稅率看起來高(千分之一到千分之六),實際金額不見得大。拿不同基礎的稅率直接比大小是錯的。
差別三:法律定的是「帶」不是「點」
| 契約類別 | 課徵基礎 | 法定最低 | 法定最高 |
|---|---|---|---|
| 股價類期貨 | 契約金額 | 百萬分之 0.125 | 千分之 0.6 |
| 利率類期貨 | 契約金額 | 百萬分之 0.125 | 百萬分之 2.5 |
| 選擇權/期貨選擇權 | 權利金金額 | 千分之 1 | 千分之 6 |
| 其他期貨契約 | 契約金額 | 百萬分之 0.125 | 千分之 0.6 |
上表全部是法定上下限,不是現行稅率。現行徵收率落在區間內的哪一點,要看行政院核定的現行公告。
四、結算時怎麼算
第 2 條第三項處理到期或提前以現金結算的情況:
買賣雙方交易人於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各按結算之市場價格,依下列規定課徵期貨交易稅: 一、第一項第三款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依其類別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徵收率課徵之。 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期貨交易契約:依各該款之徵收率課徵之。
白話:選擇權如果走到現金結算,這時候不是用「權利金」那套稅率,而是改用它所屬類別(股價類、利率類或其他)的徵收率,按結算的市場價格課。 這是很多人沒注意到的轉換。
五、誰幫你扣、什麼時候繳
第 3 條:
期貨交易稅由期貨商於交易當日,按前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
代徵人應將每日期貨交易之交易人姓名、地址、期貨交易名稱、數量、金額及代徵之稅額等,列具清單或錄製媒體資料,於次月五日前報告於該管稽徵機關。
跟證交稅的結構一樣:期貨商是代徵人,交易當日代徵、次日繳庫,次月五日前把明細報給稽徵機關。
第 7 條補一句:「期貨交易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
六、實務上怎麼查、怎麼用
- 查現行徵收率去官方公告,不要看法條的上下限,也不要抄舊文章。期交所的費用說明與財政部公告是原始來源。
- 算成本時記得乘二:期交稅買賣雙邊都課。
- 分清楚課稅基礎:期貨看契約金額、選擇權看權利金。
- 選擇權走到結算要換算法:依第 2 條第三項改用所屬類別的徵收率。
- 對帳單自己驗一次:知道公式之後,代徵金額對不對可以自己核。
七、一句話結論
期貨交易稅的稅率不是寫死在法律裡,法律只給了上下限,實際徵收率由財政部擬訂、行政院核定。 所以查期交稅要看現行公告;而結構上它跟證交稅最大的兩個差別,是買賣雙方都課,以及選擇權按權利金而非契約金額。
站內延伸:實際金額對照見股票期貨與現股的稅費價格對照,契約規格見股票期貨入門。
本文整理現行法條文字,屬於規則說明,不構成投資或稅務建議。期貨與選擇權具槓桿性質,風險與現股不同。
實查:2026-09-11
資料來源(本日 VPS 直讀原始頁面):
- 全國法規資料庫「期貨交易稅條例」全文(第 2 條四類契約課徵基礎與上下限、徵收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第 2 條第三項現金結算、第 3 條代徵、第 7 條國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79 (HTTP 200)
- 全國法規資料庫「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對照用:證交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78 (HTTP 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