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的兩道門檻:先看 NT$100 萬要不要計入,再看 NT$600 萬扣除額 — 問問貓複委託美股開戶選哪家
一、先講結論
用海外券商買美股,賺到的錢屬於「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走的不是一般綜合所得稅那一套,而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俗稱「最低稅負制」。
很多人只記得一個數字就下結論,其實條文裡有兩道不同性質的門檻,順序不能顛倒:
- 第一道(計不計入):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 NT$100 萬,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 第二道(扣除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扣除 NT$600 萬後,按 20% 計算。
下面逐條看原文。
二、第一道門檻:第 12 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一項第一款: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拆開來:
- 對象:沒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海外所得),以及港澳地區依法免納所得稅的所得。
- 門檻:以一申報戶為單位,全年合計未達 NT$100 萬者,免予計入。
兩個關鍵字常被誤讀:
「一申報戶」 —— 不是一個人。第 14 條寫明:
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金額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也就是說,你、配偶、受扶養親屬的海外所得要加起來算。各自都不到 NT$100 萬、合計超過,還是要計入。
「合計數」 —— 是全年所有海外所得加總,不是單一筆、也不是單一券商。海外股票的價差、配息、海外基金、海外利息都要放進來算。
還有一個關鍵:一旦達到門檻,是「全額計入」,不是只算超過的部分。 條文寫的是「未達……者,免予計入」,達到就沒有這個免計入的優待。
三、第二道門檻:第 13 條
第 13 條第一項:
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第十二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六百萬元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者,其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之。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所得,而依前段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
拆開來:
- 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 − NT$600 萬)× 20%
- 這裡的「基本所得額」是綜合所得淨額再加計海外所得等項目後的合計數(第 12 條第一項前段),不是只有海外所得。
- 海外已繳的稅可以扣抵,但要有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的納稅憑證,而且要經我國駐外機構或政府認許機構驗證(第 13 條第二項),扣抵金額也有上限。
最後,實際要繳的是**「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孰高**的差額概念——最低稅負制的設計就是「至少要繳到這個水準」。詳細比較規則在同條例其他條文,實際申報以財政部規定的申報書格式為準。
四、為什麼金額要以財政部公告為準
這是本文最重要的提醒。第 13 條第三項:
第一項規定之扣除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也就是說,NT$600 萬這個扣除額是法定基數,法律授權依規定調整並由財政部公告。同樣地,第 12 條的相關免計入金額也有對應的調整公告機制。
所以正確的做法是:條文提供結構,實際適用的當年度金額去看財政部公告。 任何文章(包含這一篇)寫的數字都要回官方頁核對一次。
五、跟複委託差在哪
這是這個站最常被問的對照,講清楚:
- 用台灣券商複委託買美股:交易由台灣券商承作,相關所得的性質與申報方式和自行到海外券商開戶不同,不走海外所得那一套。
- 自行到海外券商開戶:所得性質屬於海外所得,就適用上述兩道門檻。
實際影響是:有些人選複委託不是因為手續費便宜,而是因為不想處理海外所得的申報與憑證。 這是一種真實成本(時間與專業成本),只是它不會出現在費率表上。
站內對照見美股新手最該先搞懂的一件事:稅與稅務居住者身分。
六、怎麼做
- 先把全戶全年海外所得加總,不是只看自己、不是只看一家券商。
- 保留完整交易紀錄與年度報表:海外券商多會出年度報表,這是你唯一的原始憑據。
- 海外已繳稅想扣抵,憑證要先準備好:條文要求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的納稅憑證並經驗證,不是拿對帳單就可以。
- 金額查財政部當年度公告,不要直接套本文或任何文章寫的數字。
- 金額大或情況複雜就找專業人士。 本文只講條文結構,不能取代個案判斷。
七、一句話結論
第一道看要不要計入(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 NT$100 萬免計入),第二道看怎麼算稅(基本所得額扣除 NT$600 萬後乘 20%)。 順序不能顛倒,金額要以財政部當年度公告為準。
本文整理現行法條文字,屬於規則說明,不構成投資或稅務建議;個案適用請洽稅捐稽徵機關或稅務專業人士。
實查:2026-09-11
資料來源(本日 VPS 直讀原始頁面):
-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全文(第 12 條第一項第一款海外所得與 NT$100 萬免計入、第 13 條扣除 NT$600 萬後按 20% 及國外稅額扣抵、第 13 條第三項金額調整公告、第 14 條全戶合併計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15 (HTTP 200)
